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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志强、刘淑敏、陈刚(共同辩称): 坚决不同意王秀兰的诉讼请求。首先,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,应先对一号房屋析产,即便按遗嘱继承,王秀兰也仅能继承刘建国的个人份额。其次,强调一号房屋是回迁房,刘建国在拆迁前通过赠与协议将部分房产分给子女,且刘志强还用赠与款扩建房屋,因此刘建国在一号房屋中仅占部分份额,房屋实际应为多方共有。再者,依据法律规定,居住权需书面设立并登记,而一号房屋未取得产权证,不满足设立条件,王秀兰无权主张居住权 。最后,针对13.8 万元补偿款,辩称该款项是刘建国生前赠与刘志强的装修款,王秀兰当时未提出异议,且早已花完,不存在返还一说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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